起诉离婚的钱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我正在起诉离婚,期间花费了不少钱用于请律师、立案等。我不太清楚这些起诉离婚所花的钱,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毕竟我们还没离完婚,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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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财产的概念。夫妻财产通常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关于起诉离婚的钱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笔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起诉离婚相关费用,那么从性质上来说,它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然而,当这笔钱用于起诉离婚的费用支出后,它就从财产的形式转化为了一种费用消耗。比如请律师的费用,这是为了解决离婚纠纷而产生的开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实际支出的起诉离婚费用,通常不会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费用已经消耗,不存在财产的形态了。 如果这笔钱是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起诉离婚费用,那就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支付的费用,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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