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在探讨补签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概念。双倍工资差额是指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责任。 然而,补签合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补签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那么补签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支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补签合同意味着双方对之前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事后确认,相当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不支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补签了合同,但用人单位在应当签订合同的法定期限内未签订,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这一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补签合同的日期能够反映出用人单位存在拖延签订合同的情况,且劳动者在未签订合同期间正常提供了劳动,那么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可能会得到支持。例如,补签合同的日期距离实际用工日期已经超过一个月,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相反,如果补签合同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延迟签订,且双方在补签时对未签订合同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实际损失,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符合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条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签订合同的时间。同时,要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