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药物过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用了一种药后我出现了药物过敏反应。我不太清楚这种因为药物过敏导致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我想了解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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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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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药物过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判断药物过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了应有的义务,比如在用药前详细询问了患者的过敏史,按照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皮试,且皮试结果显示正常,然而患者仍然出现了罕见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药物过敏反应,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已经按照规范操作,不存在过失行为。就像有些患者属于特殊体质,即使经过了正常的皮试流程,也可能因为个体差异而发生过敏,这是目前医学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比如没有询问患者过敏史,或者该进行皮试却未进行,从而导致患者出现药物过敏,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医生在未询问患者是否对某种药物过敏的情况下就直接用药,结果患者出现过敏反应,这显然是医生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存在过失行为。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一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其中就包括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如果药物过敏属于这种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当遇到药物过敏事件时,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首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然后,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责任。鉴定机构会组织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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