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卷一定要复制给双方吗?
我参与了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现在案件在进行过程中,我很想知道行政复议案卷是不是一定要复制给双方当事人啊?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拿到完整的案卷内容,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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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案卷并非一定要复制给双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行政复议案卷的概念。行政复议案卷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案件处理全过程的各种文件、证据、材料的集合。它就像是一本记录案件从开始到处理的详细日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里只是赋予了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将案卷复制给双方。 对于查阅和复制的区别,查阅就是可以看这些材料,但复制则是可以拿到这些材料的副本。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保密内容,当事人提出查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配合。而关于复制,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但也没有规定必须要提供复制件。如果当事人有复制的需求,通常需要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在符合规定和实际操作可行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同意复制。不过,如果涉及保密信息,那肯定是不能复制的,以保障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行政复议案卷不一定要复制给双方,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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