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过刑再犯事是否算累犯?
我之前因为醉驾被判刑了,现在又犯事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我这次再犯事会不会被认定为累犯,认定累犯和不认定累犯在量刑上肯定有差别,所以很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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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醉驾判过刑再犯事是否算累犯,我们得先了解什么是累犯。累犯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在被判处一定刑罚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犯了一定之罪。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醉驾,在《刑法》中对应的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如果只是单纯因为之前醉驾被判刑,之后再犯事,一般是不构成《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的。 不过,如果之后犯的这个事比较严重,并且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别累犯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那么,不管之前是不是因为醉驾判过刑,都有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所以,醉驾判过刑再犯事是否算累犯,要具体看再犯事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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