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我租了一套房子,住进去后才发现是危房,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我想解除租赁合同,但又担心要付违约金。所以想问问,这种因为房子是危房而解除合同的情况,到底需不需要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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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房屋为危房而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危房”的概念。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房东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给租客。 如果房子属于危房,那么就意味着房东没有履行这一基本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租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以房东违约在先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是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居住安全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客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不过,如果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知晓房屋是危房,仍然选择签订合同,之后又以危房为由解除合同,此时就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接受了房屋的现状,相当于默认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随意解除合同就属于违约行为。 所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租客是否知晓房屋为危房,以及房东是否履行了提供安全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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