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愿放弃子女对他的赡养是否有效?
我家里老人说不想给子女添麻烦,打算自愿放弃我们对他的赡养。但我们又担心真不管他会有法律问题。所以想问问,老人这种自愿放弃子女赡养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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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自愿放弃子女对他的赡养一般是无效的。 首先,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义务。简单来说,只要存在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子女就有责任在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就像是一种天然的法律“纽带”,把父母和子女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障父母能够安享晚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意味着它不是可以随意通过个人约定而免除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进一步强调了赡养义务的全面性和不可推卸性。 虽然老人可能出于心疼子女等原因自愿放弃赡养,但这种放弃可能会使老人在未来面临生活困境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老人之后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又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法律设立赡养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秩序。所以,老人自愿放弃子女赡养的行为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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