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拒绝采集指纹的员工是否合法?


在探讨用人单位解除拒绝采集指纹的员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员工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等。这意味着员工对于自己的指纹信息拥有自主的权利,是否提供指纹信息应当由员工自愿决定。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为了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可能需要采集员工指纹用于考勤等目的。然而,这种需求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员工拒绝采集指纹并不在上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内。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因为员工拒绝采集指纹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采集指纹是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必须配合采集指纹用于工作管理,同时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员工公示,而员工拒绝采集指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合法解除。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仅以员工拒绝采集指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