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单位解约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在探讨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单位解约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接着,看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的情况。从法律角度讲,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本身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法的试用期上限内,通过协商一致对试用期进行了合理延长,并且有书面协议,那么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视为有效。 然后,分析单位解约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其解约行为就是违法的。 假设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在所谓“延长试用期”内单位解约,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约。因为此时已经超出了合法的试用期范围,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单位解约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单位解约理由是否充分且有证据支持等因素。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