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
我雇了个人帮我做些杂活,结果他在工作时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了损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雇佣关系里,我需不需要和他一起对这个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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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雇佣关系是否属于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雇佣关系和连带责任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出钱请另一方做事。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全部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在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者(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接受劳务者(雇佣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因为这里是雇佣人先承担责任,之后若受雇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佣人可以向受雇人追偿。 例如,甲雇佣乙搬运货物,乙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砸伤了路人丙。此时,甲要先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在搬运时有故意违规操作或者存在重大疏忽等情况,甲在赔偿丙之后,可以向乙进行追偿。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与受雇人形成的雇佣关系,在侵权责任承担上,一般也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可以追偿。这种情况下同样不是典型的连带责任模式。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通常不属于连带责任。在雇佣关系中发生侵权损害时,一般是雇主先承担责任,之后根据雇员的过错情况决定是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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