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认定?
我在业务中碰到一个事,对方欠我钱,我扣下了他一批货物,不确定我这种行为算不算行使留置权。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留置权到底是怎么认定的,认定的标准和条件都有哪些,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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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成立的基本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要认定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意味着这种占有是基于正当的法律关系,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占有动产。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再者,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要求债权人占有动产和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在实际判断是否构成留置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这些条件。只有当所有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同时,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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