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欠我钱一直没给。我扣着他一批货物,不确定这种情况是不是能行使留置权,想了解下到底在哪些时候可以合法地行使留置权,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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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行使留置权需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意味着这种占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该动产本身或者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直接关联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货物而产生的保管费用债权,就与保管的货物有牵连关系。 另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出现债务不履行的情况,债权人也不能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总之,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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