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我和别人签了个保证合同,但是里面没说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还钱,我也不知道自己该承担哪种保证责任,我想知道在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上到底认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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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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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得先让债务人还钱,把债务人的财产都执行了还不够,才轮到保证人。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条法律规定改变了以往的规则,在《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按照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更加合理地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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