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当时也没太弄清楚情况。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到我让我还钱。我就想知道,我作为保证人是不是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帮他还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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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说明,如果保证合同里清楚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就能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要是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保证人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得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起诉、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让债务人还清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所以,保证人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那通常是一般保证。并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也可能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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