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怎样?
我作为债权人,和保证人当时签协议时,有些关键内容没约定清楚或者干脆就没约定。现在出了点状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是怎么保障的,也不知道保证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会涉及到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说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债务人,并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接着看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开始算,六个月内债权人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另外,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总之,在和保证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律有相应的规则来保障债权人、保证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