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会怎样?

我给朋友做了一般保证,当时和债务人没约定保证期间。现在心里有点慌,不清楚这种没约定的情况会有啥法律后果,也不知道之后我的保证责任会持续多久,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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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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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间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举个例子,如果朋友的债务履行期限在今年1月1日届满,而保证人与债务人没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1月1日起往后的六个月。要是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这一规定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证人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保证责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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