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期间过后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当时约定了保证责任期间。现在这个期间已经过了,债权人又来找我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不太清楚自己到底还有没有这个义务,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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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期间内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保证责任期间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它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而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个时间限制,一旦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没有这样做,即使之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期间已过进行抗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这6个月内,丙没有向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6个月过后,甲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请求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要求等。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A为B向C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C没有向A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3个月过后,A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总之,保证责任期间过后,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保证人是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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