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会怎样?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债权人给我发了催收通知书,但里面没说让我履行保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还有没有担保责任,也不知道之后会面临什么情况,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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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对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保证责任以及催收通知书在法律中的含义和作用。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而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债务或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这可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一般保证来说,如果催收通知书仅仅是向债务人催收,而未涉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先诉程序之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被直接触发。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丙向乙发出了催收通知书,但未提及甲的保证责任。此时,丙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乙主张权利,并且在乙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向甲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债权人仍然有权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以书面等法定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丁为戊向己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己向戊发出了催收通知书,但未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己都没有以法定方式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丁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此外,即使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后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仍然需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条。总之,对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没有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后续债权人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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