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双方的称呼是什么?
我最近要参与一场民事诉讼,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和对方分别该怎么称呼。想知道在法律上,民事诉讼里双方正确的称呼是啥,在不同阶段称呼会不会有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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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阶段双方有着不同的称呼。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提起诉讼的一方被称作“原告”,通俗来讲,原告就是主动到法院去告状,要求法院解决问题、维护自己权益的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也就是被原告认为侵犯了其权益或者与原告有纠纷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呼会发生变化。如果是一审中的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那么一审原告在二审中就成为“上诉人”,一审被告则成为“被上诉人”;要是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那么一审被告在二审就变成“上诉人”,一审原告就成了“被上诉人”。二审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让当事人有机会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称为“申请执行人”,而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被执行人”。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不同阶段双方称呼的变化,反映了不同阶段的程序特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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