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时双方统称叫什么?

我最近要去参加一个庭审,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庭上,参与的双方有没有一个统称。我想知道这个统称是什么,这样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庭审流程的时候能更清晰一些,也方便我后续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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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开庭时,参与诉讼的双方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不同的统称。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相关地位和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公诉人”和“被告人”的称呼。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方就称为公诉人,而被指控犯罪的一方则是被告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则是“自诉人”和“被告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等内容,这些都对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的地位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被叫做“原告”和“被告”,这里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界定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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