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双方当事人怎么称呼?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仲裁案件,但是不太清楚在仲裁里双方当事人该怎么称呼。我想知道这有没有固定的说法,不同情况称呼会不会不一样,准确的称呼对仲裁流程重要吗?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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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双方当事人有着特定的称呼,分别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通俗来讲,就是主动发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在某件事情上存在争议,并且双方事先约定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那么这一方就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此时提出申请的这一方就是申请人。比如在合同纠纷中,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了损失,甲方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则是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相对方。也就是在申请人发起仲裁申请后,被要求参与仲裁程序、应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一方。继续上面合同纠纷的例子,甲方提出仲裁申请后,乙方就成为了被申请人,需要针对甲方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和应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程序的启动是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开始的,这里提交申请书的一方即为申请人。而另一方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准确了解和使用这些称呼,有助于当事人明确自己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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