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辩护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仲裁辩护程序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系列法定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开庭仲裁环节。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之后会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接着公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然后进入开庭调查阶段。仲裁庭通常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是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事实;接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证人作证,若有未到庭的证人,则宣读其证言;之后依次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及鉴定结论。 在证据方面,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开庭时出示,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是仲裁裁决的依据。根据《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同时仲裁庭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据《仲裁法》第46条,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会将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辩论也是重要程序。《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一般按这个顺序: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先发言,然后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最后双方相互辩论。在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会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此外,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则会缺席裁决。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 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缺席裁决: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