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时候被告人不来该怎么办?
最近我这边涉及一个仲裁案件,但是被告人却不来参加仲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仲裁程序会怎么进行,会不会影响最终的裁决结果,以及我这边后续应该怎么做,想了解下具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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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时,如果被告人不来,通常会按照以下情况和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仲裁庭会查明缺席原因。如果被告人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例如遇到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出行等)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情况,仲裁庭一般会考虑延期开庭或者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有机会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 然而,如果被告人在收悉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而不出席庭审,或者在未经仲裁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退出庭审,仲裁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缺席裁决的方式。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可视作被告人自愿放弃了接受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质证、辩论以及发表最终意见等一系列法定权利。仲裁庭有权对申请人展开深入调查,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倾听各方意见,并在全面审查被告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基础上,直接作出仲裁裁决。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被申请人有类似情况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在缺席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如果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被告人在缺席裁决作出后,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如自收到缺席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申请或者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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