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称谓是怎样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有其特定的规定,这有助于明确各参与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通常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他们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者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成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打伤的受害人就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般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他们通常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主体需要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部分行为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负有赔偿义务,此时他们就会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第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称谓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称谓,对于准确界定各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