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吗?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看到说刑法分则有很多规定的行为。我不太明白,是不是刑法分则里规定的这些行为就都属于实行行为呢?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个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展开


要明确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实行行为这个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直接侵犯法益并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行为,具有现实侵犯法益的紧迫性。 从刑法原理上来说,刑法分则的条文主要是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描述,这里面大部分条文所规定的行为确实是实行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杀人”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一重要法益,并且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必不可少的行为。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非实行行为。比如预备行为,虽然有些预备行为可能在分则条文中有所体现,但它本身并不属于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尚未直接对法益造成现实的、紧迫的侵害。以诈骗罪为例,为实施诈骗而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可能在一些情况下也会被涉及到,但这只是诈骗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应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犯罪构成理论来进行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