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总则分为哪几个论述?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对刑法总则的论述划分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刑法总则具体是按照怎样的方式进行论述分类的,这些论述分类有什么意义,了解它们能对理解刑法起到什么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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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刑法总则的论述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这部分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也就是通过刑罚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强调不论是谁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关于适用范围,规定了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第三至五条则分别规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是犯罪。这里面又包含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内容。犯罪和刑事责任主要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不同形态,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则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刑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刑罚的具体运用。涵盖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内容。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八十九条对刑罚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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