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件和二阶层有哪些区别?


犯罪构成四要件和二阶层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构成要素不同。四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且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被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像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涵盖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两阶层包含客观违法要件,有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还有客观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其次,认定犯罪的逻辑顺序有别。四要件理论中,这四个要件是平行并列关系,需同时具备、综合判断才能认定犯罪。比如一个人要构成盗窃罪,既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体),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主观),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客观),还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客体),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两阶层理论是递进式的,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违法要件,若符合,再看是否存在客观阻却事由。例如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先看行为符合客观违法要件,但因存在正当防卫这一客观阻却事由,就不构成犯罪。 最后,两者的起源和应用范围不同。四要件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两阶层主要源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在我国部分学者研究及一些司法实践探讨中被提及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体现了我们对犯罪认定需要全面综合判断,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二阶层,目的都是准确认定犯罪,保障法律公平公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