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分为哪几个论?


刑法总则是刑法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对于指导分则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通常来说,刑法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论’。 首先是刑法概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刑法进行总体性的介绍,涵盖了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等内容。刑法的概念就是明确刑法到底是什么,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性质则说明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它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等,机能则包括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这就是刑法概论内容的法律依据体现。 其次是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总则的核心部分之一,它主要研究犯罪的成立条件和形态。犯罪成立条件一般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比如故意和过失;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等。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等情况。《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各种规定都是犯罪论的法律依据,比如《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 然后是刑事责任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刑事责任论主要探讨刑事责任的根据、发展阶段和实现方式等内容。刑事责任的根据就是为什么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包括产生、确认和实现阶段。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等。我国《刑法》中对刑罚种类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就是刑事责任论的具体体现。 最后是刑罚论。刑罚论主要研究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裁量、执行和消灭等内容。刑罚的概念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目的主要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预防社会上其他人犯罪。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刑罚的裁量就是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适当的刑罚,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的消灭则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法》第三章、第四章等相关条文都是刑罚论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