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期间约定两年是否有效合法?

我在为别人的债务做保证时,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现在有点担心这个约定是否有效合法,会不会因为这个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后续陷入不必要的麻烦,想了解一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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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通俗来讲,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按照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了。 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法律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您的情况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这并没有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是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并且法律也没有对保证期间的上限作出明确限制。所以,这样的约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有效的、合法的。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债权人按照规定向您主张了权利,您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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