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什么保证?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说保证方式。我现在有点担心,如果对方还不上钱,我得承担啥样的保证责任啊?我想弄清楚没约定保证方式时到底算哪种保证,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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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保证方式关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和类型。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属于何种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时,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之所以将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规定为一般保证,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过去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现在改为一般保证,更合理地分配了风险,避免保证人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这样一来,债权人在设定保证时就需要更加谨慎地明确保证方式,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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