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没有约定就一定是连带责任吗?
我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物保,当时合同里没约定保证方式。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要,说没约定就是连带责任,我就得全赔。我不太懂,没约定物保就一定是连带责任吗?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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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物保即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比如抵押、质押等。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物保没有约定是否就是连带责任这个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不能简单地认定物保就是连带责任。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要先就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物保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并不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需要根据物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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