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时担保责任该如何承担?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写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现在债权人找我要债,我有点懵,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要承担啥样的担保责任,这种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担保责任到底咋承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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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担保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时,担保人按照约定要替债务人还钱或者承担其他相关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是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钱,但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比如债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不能拒绝。 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简单讲,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保证人不能以要先找债务人还钱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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