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的连带担保责任会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吗


在有抵押物的连带担保责任情形下,是否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一般情况下,应先以抵押物进行清偿。抵押物作为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给债权人提供特定的担保保障。这是因为设立抵押物就是为了在债务无法偿还时,以该抵押物的价值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在常见的房屋抵押贷款中,房屋就是抵押物,若借款人还不上钱,正常先处理房屋来偿债。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便存在抵押物,债权人仍可能要求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比如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假设债务金额是100万,而抵押物经评估只值60万,那么剩下的40万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涉及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再比如抵押物存在瑕疵无法顺利变现,像抵押物产权存在争议、被依法查封限制交易等情况,导致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将抵押物变卖来偿债,此时也可能执行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在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之前,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为何需要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以及其合理性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公正,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有抵押物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要依据具体法律框架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