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能够行使留置权?
我在交易中遇到对方拖欠款项的情况,我这边留置了对方的物品。我不太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或者过了多久我才能合法地行使留置权,把留置的物品进行处理来保障我的权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行使留置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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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多久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那么在债务人超过这个约定期限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要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需要给债务人六十天以上的时间去履行债务,在这六十天的宽限期满后,债务人还是没履行,债权人就能够行使留置权了。不过对于像新鲜水果、蔬菜这类鲜活易腐不容易保管的动产,就不需要等到六十天,只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时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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