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要如何确定?
我有一个自己的商标,最近发现有商家未经我允许使用了我的商标。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赔偿,但我不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我的损失,还是对方的获利,或者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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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指的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商标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比如,由于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抢占了原本属于商标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得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利润减少,这些减少的利润就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也包含在实际损失范围内。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那么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意味着要计算侵权人通过使用该商标,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利润。比如,侵权人生产并销售了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那么销售这些商品所获得的收入减去成本、税费等合理支出后的利润,就是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是指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所收取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该商标正常的许可使用费用,按照一定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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