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留置权如何认定?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没给我钱,我就扣下了他的一批货物。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这种行为算行使留置权吗?物权法里对留置权认定有啥规定不?我不太懂,就怕自己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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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要认定是否构成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占有,比如基于合同关系占有。比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没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用未得到支付而留置保管物,这就是典型的动产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相对宽松,不要求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所以,如果您想确定自己是否构成留置权,要对照以上条件来判断。同时,如果行使留置权,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等。如果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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