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正确的有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这类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依照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下面从四个方面为你介绍它的构成特征: **主体特征**:该类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说,不仅个人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相关行为同样可能触犯此类罪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主观特征**: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环境资源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偷排污水,这就是故意犯罪;而有的企业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可能就属于过失犯罪。 **客体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任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都是对这一管理制度的侵犯。例如,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行为,都破坏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矿产资源等的管理秩序。 **客观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不同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有所不同,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这些行为的危害结果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来判断,比如造成一定面积的森林毁坏、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死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