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合同和合作协议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而合作协议通常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合作事项达成的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合作方之间一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判断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双方实际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实际上也构成了劳动关系。企业此举可能是为了逃避一些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等,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签劳动合同。 总之,企业要求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不一定合法,员工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