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后股权质押是否还有效?

我公司之前把股权质押出去了,现在公司面临破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的股权质押还有没有效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担心会影响后续的债务处理和资产分配等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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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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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的股权质押是否还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表明,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一经设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当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押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如果该质押股权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质押权人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具体来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对于质押的股权变现所得的价款,质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因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性。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公司破产而消灭。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比如,如果股权质押的设立存在瑕疵,例如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质权可能并未有效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以股权质押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外,如果在公司破产前一年内,涉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股权质押属于这种可撤销的行为,那么其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破产时已经合法设立的股权质押是有效的,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存在设立瑕疵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股权质押的效力则可能会受到影响。在实际处理破产和股权质押相关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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