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探讨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门卫,他的职责只是看守大门,却跑去决定公司的重大业务合作,这就是超越自己的职权做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土地审批领域,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上看,实施这种行为的通常是具有土地审批相关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行为上看,他们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这属于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还在于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比如,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如果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人满足上述主体、行为和后果的条件,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过,具体的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所以,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分析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