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防卫过当取消了吗?
我跟人起冲突,对方先动手攻击我,我还手把他打伤了。有人说这可能算防卫过当,但我听说现在刑法有变化。我想知道刑法里防卫过当这个规定是不是已经取消了,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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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在刑法中并没有取消。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如果这个措施的强度和造成的后果远远超过了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刑法不仅保留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还明确了其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造成的后果等。只有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时,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例如,甲只是轻微推搡乙,乙却用刀具将甲重伤,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甲推搡行为所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总之,防卫过当在刑法中仍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在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也防止了防卫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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