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我在了解工会相关事务时,对违反《工会法》后处理主体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具体是哪些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是明确规定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依法处理的,希望能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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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下这些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首先,是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这一形式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如果有单位或个人进行妨碍,这是不被允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要介入处理。 其次,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行为。工会组织的设立、变更等都有法定程序,随意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破坏了工会组织的正常架构和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改正。 再者,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情形。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职工遭遇工伤等权益受侵犯问题时,工会参与调查处理有助于保障职工权益、查明真相,若有人妨碍工会此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 最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平等协商对于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很关键,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责令其改正依法处理。 相关概念: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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