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算违约?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法履行后续义务,我就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但对方说我违约,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我不太确定自己这样做是不是真的违约了,想了解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到底算不算违约。
展开


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那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算违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没办法按时履行合同,自己就可以先暂停履行,等情况明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从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这种行为不算违约。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所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身并不必然算违约,关键在于是否有确切证据以及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该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当面临类似情况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