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来判断。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时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婚姻,双方享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在继承方面,双方互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此时,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在财产处理上,一般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继承方面,双方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虽然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为婚姻关系,但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上婚姻关系的保护,但在子女抚养等方面仍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保障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