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假名字相亲给红包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罪吗?

最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用假名字去相亲,还收了对方红包。我就疑惑了,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诈骗罪呀?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诈骗罪,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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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以假名字相亲给红包是否属于诈骗罪,需要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行为情况来分析。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想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地变成自己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比如用假名字相亲,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来误导对方;“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到一万元及以上(不同地区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如果在相亲过程中,一方用假名字只是为了隐瞒一些个人隐私,比如曾经的一些不愉快经历等,但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收红包也只是正常的相亲往来,那么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是故意编造虚假身份,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给红包,且金额达到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有人长期用假名字与多人相亲,编造自己的身份和经历,让相亲对象相信并给予红包,累计金额达到数万元,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以及诈骗金额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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