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被禁止了吗,为什么还有司法强拆?
我家这边最近在搞拆迁,有部分人没谈拢补偿就被拆了,说是司法强拆。我就很疑惑,不是说强拆被禁止了吗,为啥还有司法强拆这种情况啊,想了解下这其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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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拆并非被完全禁止,强拆实际上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不同的类型。行政强拆在新的法律规定下已被取消,而司法强拆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强拆是指在拆迁过程中,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过,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再自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拆迁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过去的行政强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为了追求拆迁进度,而忽视被拆迁人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的情况。 司法强拆则是一种合法的强制拆迁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首先,拆迁方必须已经按照规定给予了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其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拒绝搬迁。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拆迁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拆迁的合法性、补偿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中,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如果个别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搬迁,将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推进,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通过司法强拆这种合法的方式,可以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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