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不愿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法吗?
我和一个所谓的‘小姐’谈好了价格,但后来她又不愿意了,我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心里很慌,不知道自己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到底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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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很可能构成强奸罪。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强奸罪这个法律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就是说妇女在主观上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而行为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让性行为发生了。“暴力手段”比如殴打、捆绑等,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手段”像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让妇女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包括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使妇女不知反抗。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回到这个问题,即便对方是所谓的“小姐”,当她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性行为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了她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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