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我想申请再审,但不知道最新的再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很担心错过时间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所以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再审期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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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时间节点,它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过,要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稳定性和效率,避免当事人无限制地拖延诉讼。而特殊情形下的六个月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晓这些特殊情况时开始计算,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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