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主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只起诉我这位原业主,我有责任吗?
我之前把房子卖给新业主了,之后新业主一直没交物业费,现在物业却只起诉我。我觉得这钱不该我出,可又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展开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原业主是否有责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业费的本质。物业费是业主为了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而支付的费用,比如小区的卫生清洁、安保巡逻、设施维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一般指的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当房屋完成产权过户后,新业主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应当承担起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新业主是物业费的缴纳主体。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通常依据之前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行事。如果物业并不知晓房屋已经易主,或者在交接过程中存在信息不畅的情况,他们可能会继续按照旧有记录起诉原业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业主就必然要承担责任。原业主可以向法院提供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以证明自己已经不是该物业的所有权人,不应再承担后续的物业费。 同时,如果原业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新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并且新业主也承诺会按时缴纳,那么原业主就更没有责任承担新业主拖欠的物业费。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新业主成为产权人后,应由新业主承担物业费缴纳责任。原业主可以通过提供产权过户证明等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