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领养孩子时派出所出具的寄养证明是否有效?

我想领养个孩子,去办理手续时拿到了派出所开的寄养证明。但不知道这个证明在领养程序里有没有用,是不是有效的呢?我不太懂相关法律规定,也怕这个证明不能用,影响领养进程,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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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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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领养孩子时派出所出具的寄养证明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寄养和领养的概念。寄养指的是把孩子委托给他人照顾和抚养,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了对孩子的照顾权,孩子的监护权依然属于亲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而领养则是通过法定程序,收养人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孩子和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就此解除,和收养人形成新的父母子女关系。 接下来看看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的条件、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表明,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来确立。 至于派出所出具的寄养证明,一般来说,它的作用主要是证明孩子在某个时间段处于寄养状态,记录寄养的相关情况。但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收养关系的证明,也无法替代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也就是说,仅凭借派出所的寄养证明,不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 所以,在领养孩子的过程中,派出所的寄养证明在证明寄养事实方面是有效的,但在确立收养关系上,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要想合法领养孩子,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只有完成了登记,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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